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斗補字第358號
原 告 品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金松
訴訟代理人 洪介宇
上列原告與
被告洪慶達等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告洪慶達、洪建欽之正確
住居所、身分證統一編號,並提
出其
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昌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