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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3 年度斗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47號 原  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鵝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提出被告台灣鵝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  理人余耀飛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昌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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