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斗補字第47號
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正昕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灣鵝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提出被告台灣鵝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定代
理人余耀飛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陳昌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