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4年度斗小字第12號
原 告 日盛車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文棟
訴訟代理人 賴文魁
被 告 莊永利
洪秀霞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移送前來
,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元,及自民國九十
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(即日息
萬分之五點四)計算之
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陳明照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以
判決違背法令提起
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
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梁高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