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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4 年度斗小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斗小字第12號 原   告 日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棟 訴訟代理人 賴文魁 被   告 莊永利       洪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,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元,及自民國九十 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(即日息 萬分之五點四)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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