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4 年度斗小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小字第260號 原  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被   告 鄔耀輝       尊龍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5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