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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4 年度斗小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斗小字第71號 原   告 初日精密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茗雅 訴訟代理人 劉鳳真 被   告 王俊翔 訴訟代理人 林永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捌佰貳拾貳元,及其中新台幣元自民 國10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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