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4年度斗小字第71號
原 告 初日精密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茗雅
訴訟代理人 劉鳳真
被 告 王俊翔
訴訟代理人 林永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1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捌佰貳拾貳元,及其中新台幣元自民
國10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
裁定,得於20日內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起
上訴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昌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