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194號
原 告 新科園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銓
被 告 林駿霖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後,被告於法定
期間對於支
付命令聲明
異議,依法視為起訴。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臺幣(下同)500元後,原告尚應繳裁判費3,800元,經本院
於民國104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,此裁定已於同年7月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
可稽。原告
逾期
迄未補繳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陳明照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
抗告理由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梁高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