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4年度斗簡字第58號
上 訴 人
即原告 俊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語琪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祥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
本件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彰化縣員林市○
○路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
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陳昌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