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13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凃志佶
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
上列原告與
被告黃盛坤等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二、被告黃盛坤之正確
住居所、身分證統一編號,並提出其
戶籍
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提出被告旭泰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
定代理人蔣光隆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昌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