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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4 年度斗補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52號 原   告 新科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駿霖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0, 000元,應繳裁判費4,3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,尚應補繳3,8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, 如未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 6  月 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高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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