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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4 年度斗補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39號 原   告 合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元 訴訟代理人 陳宏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聯富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台幣2,980元。 二、提出被告金聯富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 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昌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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