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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4 年度斗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4年度斗補字第3號 原  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國雄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台幣4,300元。 二、被告游國雄之正確住居所、身分證統一編號,並提出其戶籍   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提出被告芳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 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(並表明抗告理由),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昌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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