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12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文龍
上列原告與
被告鄔耀輝等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二、被告鄔耀輝之正確
住居所、身分證統一編號,並提出其
戶籍
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提出被告尊龍通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定代
理人之姓名、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昌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