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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4 年度斗補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66號 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群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昌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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