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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4 年度斗補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84號 原   告 黃治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台幣1,990元。 二、提出被告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  定代理人之姓名、正確居所、身分證統一編號,並提出其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如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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