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84號
原 告 黃治凱
上列原告與
被告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
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台幣1,990元。
二、提出被告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
定
代理人之姓名、正確
住居所、身分證統一編號,並提出其
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如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