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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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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5 年度司斗調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司斗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皇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坤煌 相 對 人 偉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5年度司斗調字第11號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。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 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28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 ○○○號6樓、6樓之1,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 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,爰依相對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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