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斗小字第33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隆毓
被 告 和群園藝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惠嫻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
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4
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
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
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陳昌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