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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5 年度斗簡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355號 原   告 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宗 訴訟代理人 黎孟輝 被   告 沛可彩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原告 負擔。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,依法更正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彰化 縣○○市○○○道○段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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