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355號
原 告 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其宗
訴訟代理人 黎孟輝
被 告 沛可彩藝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耀隆
上列
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欄關於「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
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原告
負擔。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,
爰依法更正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李昕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彰化
縣○○市○○○道○段○號)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陳瑶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