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23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伯燿
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
上列原告與
被告鉅茂通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二、被告陳聖佑之正確
住居所、身分證統一編號,並提出其
戶籍
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提出被告鉅茂通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定代
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如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