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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5 年度斗補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23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茂通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二、被告陳聖佑之正確住居所、身分證統一編號,並提出其戶籍   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提出被告鉅茂通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  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如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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