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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5 年度斗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33號 原   告 傑克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彰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被告林彰暘之正確住居所、身分證統一編號,並提出其戶籍   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提出車牌號碼000-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如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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