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33號
原 告 傑克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嘉清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彰暘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告林彰暘之正確
住居所、身分證統一編號,並提出其
戶籍
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逾期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提出車牌號碼000-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如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