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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5 年度斗補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64號 原   告 益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蕭家榜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3, 698元,應繳裁判費3,0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,尚應補繳2,59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, 如未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高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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