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17號
原 告 楊登凱即楊桂林之
繼承人
楊皓文即楊桂林之
繼承人
共同訴訟
代理人 楊秀梅
上列原告與
被告長槙龍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
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台幣3,25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陳如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