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52號
原 告 佑提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陳錦蓮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丞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台幣94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如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