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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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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5 年度斗補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斗補字第373號 原   告 家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和廣環保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99,554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 內補繳,如未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瑶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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