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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5 年度斗補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27號 原   告 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宗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沛可彩藝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136,226元,應繳裁判費1,4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,尚應補繳94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 補繳,如未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瑶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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