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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5 年度斗補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51號 原   告 華圃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韻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信果菜生產合作社間損害賠償事件,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8,930元,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, 未據原告繳納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 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瑶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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