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51號
原 告 華圃農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韻嵐
上列原告與
被告青信果菜生產合作社間
損害賠償事件,其
訴訟標
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8,930元,應徵收
裁判費1000元,
未據原告繳納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
逾期不
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詹秀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陳瑶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