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84號
原 告 日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進成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麗珠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告陳麗珠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
本件請求維修費用關於零件部分新台幣(下同)33,900元,
是否折舊計算?若否,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?
三、本件車損有無申請保險理賠?若有,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為
何?
四、營業損失7萬元之證據(應提出因維修無法營業天數及每日
營收證明)。
五、請重新提出
準備書狀1件(載明: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、
提起本件訴訟之
請求權之依據及
法律條文等,尤其關於零件
折舊部分)及
繕本1份,以利送達被告陳麗珠。
六、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
同)125,3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等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330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如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