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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5 年度斗補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84號 原   告 日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被告陳麗珠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本件請求維修費用關於零件部分新台幣(下同)33,900元,   是否折舊計算?若否,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? 三、本件車損有無申請保險理賠?若有,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為   何? 四、營業損失7萬元之證據(應提出因維修無法營業天數及每日   營收證明)。 五、請重新提出準備書狀1件(載明: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、  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,尤其關於零件   折舊部分)及繕本1份,以利送達被告陳麗珠。 六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   同)125,3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   但書等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如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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