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91號
原 告 陳炫池
上列原告與
被告阡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台幣1,6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如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