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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6 年度斗小字第 21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斗小字第216號 原  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黃新祐       鄭如妙 被   告 葉建良 被   告 大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凱 受告知人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參拾參元,及被告葉建良 自民國一○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、被告大元通運有限公司自民國 一○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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