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6年度斗小字第216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一敏
訴訟代理人 黃新祐
鄭如妙
被 告 葉建良
被 告 大元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勝凱
受告知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崇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參拾參元,及被告葉建良
自民國一○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、被告大元通運有限公司自民國
一○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起
上訴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