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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6 年度斗小字第 6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斗小字第63號 原  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  告 台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參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,向本庭(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道○段○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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