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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6 年度斗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6年度斗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5,468元(計算式:起訴聲 明125,300元-本院判准金額19,832元=105,468元)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,66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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