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1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日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進成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珠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06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5,468元(計算式:起訴聲
明125,300元-本院判准金額19,832元=105,468元)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1,66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
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