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27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凱鈺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紅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書明、陳劉月珠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57,500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2,4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
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
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