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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6 年度斗補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139號 原   告 楊宗穎即廣園工程興業       廣和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位原告 法定代理人 蔡正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訴外人新瑋承營造有限公司(址設:台南市○○區○   ○○街○○巷○○弄○○號1樓)及冠竑營造有限公司(址設:彰   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5樓)之該二家公司歷年   變更登記申請資料,以便確認新瑋承營造有限公司與冠竑營   造有限公司是否合併,並以冠竑營造有限公司為合併後存續   公司。 二、請提出本件原告楊宗穎即廣園工程興業、廣和營造有限公司   與新瑋承營造有限公司間關於「南英高工職業學校之校舍工   程圍牆及無遮簷人行道」工程之承攬契約書面資料予本院參   辦。 三、請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(載明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   、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)及繕本1份   ,以利送達被告冠竑營造有限公司。 四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4萬元,應徵收第   一審裁判費4,740元,扣除已繳納500元,應補繳4,240元。 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   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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