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139號
原 告 楊宗穎即廣園工程興業
廣和營造有限公司
上一位原告
法定
代理人 蔡正言
上列原告與
被告冠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訴外人新瑋承營造有限公司(址設:台南市○○區○
○○街○○巷○○弄○○號1樓)及冠竑營造有限公司(址設:彰
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5樓)之該二家公司歷年
變更登記申請資料,以便確認新瑋承營造有限公司與冠竑營
造有限公司是否合併,並以冠竑營造有限公司為合併後
存續
公司。
二、請提出
本件原告楊宗穎即廣園工程興業、廣和營造有限公司
與新瑋承營造有限公司間關於「南英高工職業學校之校舍工
程圍牆及無遮簷人行道」工程之
承攬契約書面資料予本院參
辦。
三、請提出民事
準備書狀1件(載明完整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
、提起本件訴訟之
請求權之依據及
法律條文等)及
繕本1份
,以利送達被告冠竑營造有限公司。
四、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4萬元,應徵收第
一審
裁判費4,740元,扣除已繳納500元,應補繳4,240元。
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