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395號
原 告 蘇志明
上列原告與
被告盛宏板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未
據原告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6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李 昕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庭(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道○段○號)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
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陳瑶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