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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6 年度斗補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395號 原   告 蘇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宏板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未 據原告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6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(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道○段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 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瑶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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