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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6 年度斗補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401號 原   告 連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鉅松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119,0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,扣除作為訴訟 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7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(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道○段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 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瑶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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