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401號
原 告 連竑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碧蓮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鉅松營造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19,07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220元,扣除作為
訴訟
費用一部之
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7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李昕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庭(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道○段○號)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
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陳瑶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