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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6 年度斗補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431號 原   告 台灣鋕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被告長溢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34,3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作為訴訟費 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(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道○段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 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 9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瑶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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