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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6 年度斗補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519號 原  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共和貨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正被告共和貨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、正   確營業所地址,法定代理人洪錫彬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   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請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(載明: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、  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)及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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