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6 年度斗補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575號 原   告 志鵬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鉝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翊勤企業有限公司   (下稱被告)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 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  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9,794元,應繳裁   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  500元。 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(載明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、提起本件   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),並檢附相關買賣契約   書、簽收單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1份予本院,且將繕本1份逕   送被告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盛輝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