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575號
原 告 志鵬纖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創鉝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翊勤企業有限公司
(下稱被告)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
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9,794元,應繳
裁
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500元。
㈡提出民事
準備書狀(載明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、提起本件
訴訟之
請求權之依據及
法律條文等),並檢附相關
買賣契約
書、簽收單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1份予本院,且將
繕本1份逕
送被告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