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6 年度斗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6年度斗補字第67號 原   告 聯勝國際物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添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士溢企業有限公司   (下稱被告)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 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  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1,459元,應繳裁   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  500元。另請檢附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予本院。 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(載明具體、正確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   、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)一份予本院   ,並檢附相關運送委任契約書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,且另將   繕本一份逕送被告。  ㈢檢附被告之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一份,對之若有所答辯   ,並請於期限內就該聲明異狀內容提出主張或陳述,且將繕   本一份逕送被告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盛輝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