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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7 年度斗勞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斗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宏泉橡膠包紗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巷0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晏良 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巷000號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工資事件,對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3,268元(計算式如附表)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 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,830元,逾期不繳,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瑶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