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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7 年度斗小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斗小字第180號 原   告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煦 訴訟代理人 王孜文 被   告 甲文俊(GIAP VAN TUAN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所為 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案號關於「108年度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07年度」。 理 由 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查本件判決案號將107年度斗小字第180號誤寫為108年度斗小 字第180號,自應依前開規定,裁定更正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