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7 年度斗小字第 20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斗小字第206號 原   告 信榮水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聖 被   告 羅淑慧即慧鑫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壹拾元,及自民國一○七年 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元(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玖佰參拾元)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