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7年度斗小字第206號
原 告 信榮水泥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文聖
被 告 羅淑慧即慧鑫工程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壹拾元,及自民國一○七年
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元(含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
及
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玖佰參拾元)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起
上訴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