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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7 年度斗小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7年度斗小字第48號 原   告 志鵬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鉝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勤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3日內,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追 加之訴,特此裁定: 一、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9,439  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,0   00元,所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,100元。 二、追加被告立晟工業社之最新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  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且追加被告立晟工業   社是獨資商號或是合夥?如為獨資商號,則追加被告立晟工   業社之出資者之姓名、地址為何?如為合夥,則追加被告立   晟工業社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地址為何? 三、原告應上開補正事項,重新提出民事準備書狀(載明正確   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、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   條文等),並檢附相關買賣契約書、訂貨單或相關證據資料   影本予本院,且將繕本連帶證據影本2份逕送被告翊勤企業   有限公司及追加被告立晟工業社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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