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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7 年度斗小字第 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斗小字第8號 原   告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煦 訴訟代理人 王孜文 被   告 DANG VAN TUYEN(中文名:鄧文宣,越南籍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陸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○七 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參佰元(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 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)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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