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6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承偉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泰銘
上列
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長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(下同)107年5月22日本
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212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,480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庭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其餘命補正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