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7 年度斗簡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7年度斗簡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承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長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(下同)107年5月2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212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480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盛輝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