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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7 年度斗補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278號 原   告 合欣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育騰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未據原告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瑶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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