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278號
原 告 合欣展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俊傑
上列原告與
被告戴育騰等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未據原告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,000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沙小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
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瑶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