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295號
原 告 信榮水泥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文聖
上列原告與
被告羅淑慧即慧鑫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之日起5日內,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:
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4,410元,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所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,000元。
二、被告慧鑫工程行,是
獨資商號或是合夥?如為獨資商號,則
被告慧鑫工程行之出資者之姓名、地址為何?如為合夥,則
被告慧鑫工程行之
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地址為何?
三、被告羅淑慧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被告慧鑫工
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。
四、原告應
按上開補正事項,提出民事
準備書狀(載明正確
訴之
聲明、事實及理由、提起本件訴訟之
請求權依據及
法律條文
等),並檢附相關
買賣契約書、訂貨單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
予本院,且將
繕本連帶證據影本1份逕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;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