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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7 年度斗補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324號 原   告 盧彥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零柒拾元,並具狀補陳被告東肯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、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 其受僱於被告東肯企業有限公司之僱傭契約予本院,逾期不補正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,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此 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;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合先敘明。查,原告起訴請求 內容,包括修養期間之工資補償、醫療補償及未加勞工保險 之失能給付損害賠償共計新臺幣(下同)465,150元,故應 徵收裁判費5,07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。 ㈡應提出被告東肯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、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予本院。 ㈢應提出原告及被告東肯企業有限公司之勞動契約及履行勞動 契約地點之證明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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