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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7 年度斗補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斗補字第377號 原   告 大堯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鑫 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劉譯仁(下稱被告   )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 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 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,057元,應徵第   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  應補繳500元。 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,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   訴之聲明)、訴訟標的(即原告請求之依據)、本件道路交   通事故之完整詳細之原因事實,並請一併敘明本件車牌號碼   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(下稱系爭車輛)之修理費用新臺幣   28,057元,其中零件費用、工資費用各若干元?又零件折舊   率應如何計算?暨檢附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   系爭車輛行車執照、車輛修復費用發票等資料影本。且準備   書狀除寄送本院外,另將繕本(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   證據資料)逕寄送被告收受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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