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斗補字第377號
原 告 大堯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宏鑫
一、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劉譯仁(下稱被告
)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,057元,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00元。
㈡提出民事
準備書狀1份,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
訴之聲明)、訴訟標的(即原告請求之依據)、本件道路交
通事故之完整詳細之原因事實,並請一併敘明本件車牌號碼
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(下稱
系爭車輛)之修理費用新臺幣
28,057元,其中零件費用、工資費用各若干元?又零件折舊
率應如何計算?
暨檢附本件道路交通事故
當事人登記聯單、
系爭車輛行車執照、車輛修復費用發票等資料影本。且準備
書狀除寄送本院外,另將
繕本(繕本亦應檢附與
正本相同之
證據資料)逕寄送被告收受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