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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7 年度斗補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576號 原   告 越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麗羚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文勝即妙成企業   社(下稱被告)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 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  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8,012元,應徵第   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  應補繳500元。  ㈡重新提出民事準備書狀(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   由、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、法律條文等)1份,且該   民事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,另將繕本逕寄送被告收受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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