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576號
原 告 越有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卓麗羚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張文勝即妙成企業
社(下稱被告)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8,012元,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00元。
㈡重新提出民事
準備書狀(載明具體正確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
由、提起本件訴訟之
請求權依據、
法律條文等)1份,且該
民事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,另將
繕本逕寄送被告收受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