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8年度斗簡調字第105號
聲 請 人 阿士哥海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淑琴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坤仔活海鮮美食館即吳宗坤間給付票款事件
,聲請人起訴僅繳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。查
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為158,221元,應徵裁判費1,660元,聲請人於起訴時僅
繳納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
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差額16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沙小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陳瑶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