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北斗簡易庭 108 年度斗簡調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斗簡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阿士哥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坤仔活海鮮美食館即吳宗坤間給付票款事件 ,聲請人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158,221元,應徵裁判費1,660元,聲請人於起訴時僅 繳納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差額16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瑶芳